(一)农民个体所有制
建国前,叠滘的土地为封建地主所有制支配,即小数人占有大量的土地;还有公堂田,名义上为宗族共有,实际支配权也在地主手中。因此,地主实际掌控着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。依靠农耕为生的贫、雇农,是农业真正的生产者。叠滘地主大抵有三种:一是以出租自有土地,靠收取地租为生者;二是除出租自有土地外,还倚仗权势低价“租入”公堂田,再以高租以牟巨利者,故称“二路地主”;三是雇工耕种自有土地或霸管的公堂田,以剥削雇工为生者,故称“经营地主”。当然,这三种类型,也有相互兼有不能截然区分的。富农拥 有耕地、耕牛,农具齐全,以自耕或佃耕部分土地,雇用相当数量的“伙记”。中农有小量土地或全无土地,以自耕、佃耕、自种为生。贫农只有简单的农具,主要是靠佃耕土地为生计。雇农则主要受雇于地主、富农从事耕作,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。地主对农民剥削的手段,主要有收取地租、放高利贷等形式。地租有活租与铁租两种,活租灾年可商议酌减,铁租则无论年景好坏,租额不得变动,故又称“死租”。租金计算方法,多采用“五五”对半分或倒“四六”、“三七”、“二八”分(大头属地主)等形式,实际上地主还常采用报大出租地面积,先收上期租,用“大斗”或加重秤砣的秤(俗称鬼马秤)收租,或用中途加租等手段掠夺更多租谷。农民偶有反抗,则以中途夺佃手段,压迫农民就范。对于有困难未能如期交租者,则乘机发放高利贷,借银一两,月息三分,也有高至五分,甚至加倍的,越是灾年债利就越高。借债者还得以田地、房屋或实物抵押,因无力按时还贷而被夺去家产以至儿子的事常有发生。此外,农民还得承受无偿劳役和交纳数不尽的捐税。
1950年6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公布。1951年8月,土改队进驻叠滘,率先在叠北开展工作。土改工作,分三个阶段进行:
第一阶段,清匪反霸,退租退押。
第二阶段,划分阶级,没收分配。
第三阶段,复查补课,查漏纠错。
叠滘土地改革运动于1953年全面结束。土地改革的完成,不仅使叠滘的农民免除了世代背负的苛重地租和赋税,更重要的是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所有制,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,实现了农民千百年来期盼“耕者有其田”的夙愿,真正做到翻身做主人。同时,还调动和鼓舞了农民极大的生产积极性,迅速掀起了兴修水利,增加生产的高潮。叠滘稻谷总产量1953年比1949年增长21%。 |